1、原创性核心要求:欧盟版权法及法院判例明确,受保护作品需体现“作者自身的智力创造”及“个人印记”,2009年以来欧盟法院多次重申该标准,《人工智能法》也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遵守欧盟现有版权法规。
2、整体原则:欧盟版权法要求受保护作品需具备原创性,即体现“作者自身的智力创造”,欧盟法院2009年以来的多个判决均重申该标准,且要求作品带有“个人印记”。2024年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的匈牙利发起的政策问卷调查显示,成员国普遍认为AI生成作品获得版权保护需要“显著的人类投入”。
3、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19条,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归委托方或受托方(开发者)所有。
4、法规背景与目标欧盟委员会于两年前启动《人工智能法案》起草工作,旨在规范生成式AI等新兴技术。该法案将AI工具按风险等级分为四类:最低风险、有限风险、高风险和不可接受风险。此次新增的版权披露条款属于高风险领域的透明度要求,旨在平衡技术发展与社会权益保护。
5、AI生成内容的标识及版权归属尚无全球统一标准,需结合具体场景、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判断。
6、著作权归属不明确:由于创作主体为机器,现有法律框架难以直接适用,导致著作权归属存在争议。AI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争议焦点 算法设计者:作为AI系统的核心开发者,算法设计者通过编程和算法设计赋予AI创作能力。部分观点认为,其对AI作品的生成具有决定性作用,应享有著作权。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主要因其缺乏独创性这一核心要件,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具体分析如下: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否定说: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是人类创作的智力成果,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这种观点,AI生成的图片无论是否具有独创性外观,都不能构成作品。使用者享有著作权的可能性创作主体是关键因素版权争议的焦点在于AI生成物的创作主体是否是自然人。
AIGC按照既定算法生成的内容,缺乏用户独特的构思、创意和个性化表达,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AI生成作品在一定条件下拥有版权,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中法院认定AI生成内容可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权利归属于提供独创性智力投入的人类用户。
AI生成的作品在特定条件下可由人类创作者享有著作权,但AI本身不能成为作者。
侵权判定: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受保护的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可能构成侵权。在上述案例中,被告刘某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文章中使用该图片并截去署名水印,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AI生成的图片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具有著作权,法院判决武汉某科技公司侵害了王某AI生成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案件背景:王某作为AIGC创作者,于2024年5月17日在小红书平台发布使用“奇域AI”APP创作的图片作品笔记,该笔记获得广泛关注,有5万点赞、6000余次收藏、660余条评论。
核心争议:AI生成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法院审理与认定作品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品需满足以下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属于智力成果。
分析:从激励创新这一立法目的看,赋予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无法达到激励人创新的效果,反而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国家机器无力承受巨量著作权申请等。所以从立法目的角度,该判决说理不充分。

AI生成作品在一定条件下拥有版权,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中法院认定AI生成内容可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权利归属于提供独创性智力投入的人类用户。
国内首个 AI 文生图著作权案判决结果为原告享有涉案 AI 图片的著作权,被告侵权成立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业影响:该案作为我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明确了AI生成图片的著作权归属原则,即人的智力投入是认定著作权的关键,AI模型仅作为创作工具。这一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标准,有助于规范AI生成内容的使用和传播。
AI创作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无统一答案,需结合具体情境判断,核心在于是否体现人类独创性表达。
算法设计者:作为AI系统的核心开发者,算法设计者通过编程和算法设计赋予AI创作能力。部分观点认为,其对AI作品的生成具有决定性作用,应享有著作权。例如,开发AI写作软件的公司可能主张对软件生成文本的版权。使用者:使用者通过输入指令、选择参数或提供数据,引导AI生成符合其需求的作品。
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采用自愿登记制,办理著作权登记并不意味着享有著作权。如果在著作权登记过程中,没有说明或隐瞒是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即使完成了著作权登记,在发生争议时法院也依然会继续对著作权的问题进行审查,最终以司法判决结果为准。
所以,一般来说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属于人工智能的开发者享有。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案件,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独创性时可受著作权法保护。案件背景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使用其关联企业开发的Dreamwriter智能写作辅助系统创作文章。
1、人工智能生成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但需满足作品构成要件且存在司法实践差异。具体分析如下:人工智能生成物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条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正),作品需满足以下要件: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生成内容需在上述领域内,如文字、图像、音频等。
2、综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因缺乏独创性,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故不构成法律保护的对象。这一结论既基于现行法律文本,也与司法实践中的裁判逻辑一致。
3、源于使用者的独创性智力创作,故不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4、否定说: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是人类创作的智力成果,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这种观点,AI生成的图片无论是否具有独创性外观,都不能构成作品。使用者享有著作权的可能性创作主体是关键因素版权争议的焦点在于AI生成物的创作主体是否是自然人。
5、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人工智能生成图片 不构成作品的情形:并非所有人工智能生成图片都受著作权法保护。若图片缺乏独创性,例如按照一定顺序、公式或结构完成,不同人会得到相同结果,因表达具有唯一性而不具有独创性,则不构成作品。
6、判决要点:AI生成内容若具有独创性和固定性,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体现为用户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而非单纯技术输出。行业影响:此案扩大了AI生成内容受保护的范围,鼓励创作者通过AI工具进行个性化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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